近日,我国药监局就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(修订草案)公开征求意见,拟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,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。而国外成熟的追溯系统如美国的一物一码、欧盟的“安全档案”,都为我国完善药品追溯体系提供了借鉴。
美国:一物一码
美国的经验在于,他们在1988年就制定了《处方药营销法案》,要求对药品来源和销售去向实施记录。为了防止记录作假,FDA(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)又决定采用射频识别技术RFID(RadioFrequencyIdentification)。借用RFID,实现了对电子标签的快速读写,也实现了对目标的移动识别,保证了对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全过程跟踪。
2011年,FDA进一步推广实施标准化数码标识,保证一物一码,并以条形码的形式印刷在药品包装上。如此一来,保证了层层核验,大幅度改善了药品在整个供应链中的透明度,在发现了药品问题后,通过收集药品位置与持有人信息,可以执行逆向物流,使药品召回等工作变得更快更容易。
欧盟:建立安全档案
欧盟在2008年开始强制实行发药前监管码信息验证,以实现对药品的安全监管及流向追溯的系统。2008年9月,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采用“配药点验证”模式,通过平衡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、欧洲药房联盟和欧洲药品批发企业联盟、欧洲仿制药商联盟等四方面利益,强制实行发药前监管码信息验证,以实现对药品的安全监管及流向追溯的系统。
2011年,欧洲内部又通过了《欧盟反伪造药品指令》,明确要求为欧盟境内流通的每一份药品都要建立“可供验证其真实性”的安全档案,并建立了在欧盟国家通行的数据库。该模式实施后,除国家资金投入外,仅生产商和零售商需要为该制度的实施投入资金,流通企业尚无需投入。有鉴于此,该模式效果非常显著。
目前,我国与药品有关的编码包括电子监管码、商品条码、药品本位码、药品分类码以及物流条码等等,这些编码所携带的药品信息不但有重复,而且编码间互不兼容,对设备的识别和业务的操作带来了重复性,且可追溯性差。从国外的经验来看,建立健全执法监管机构和团队,是药品监管的有力保障;完善与时俱进的信息技术平台,是完成追溯体系关键;完善的立法和相关的管理制度,是追溯体系建设的核心。对我们而言,要完善我国的药品追溯体系,首先就该解决自身基础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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